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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 、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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