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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再婚前一方丧偶,生育子女在两个以内,另一方未生育的”修订为“(四)再婚夫妻一方计划内生育两个孩子 文书上注明离婚原因,男方再婚后,夫妻不准生育,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二十一、《条例》第四十一条修订为第四十四条,“对干扰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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