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提取之日起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商品房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足额及时移交,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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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文件(含土地使用证、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证、房产证等)取得情况;(二)项目经营模式,如属合作、合资开发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是否有质量纠纷;(七)项目的销售情况,对采用预售方式的,应披露预售比例;(八)代为收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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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 ,对经营环境存在差异的省、直辖市,也应分别披露。第八条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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