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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213号)等有关 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商品房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足额及时移交,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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