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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限额。第二十八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从事非种植业生产的专业户,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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