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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制止外经贸专业人员擅自离职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五条外经贸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含调离或
辞职
)或擅自离职后,不得利用原单位名义进行经济活动;3年内不得利用原单位
的
单位
的
工作年限,按每年不少于2万元
的
标准一次性收取培养费,并收回已分配
的
住房。出走国外
的
外经贸专业人员
的
违约金
和
培养费,要用其所有财产抵偿,不足部分待后 ...
//www.110.com/fagui/law_70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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