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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五条外经贸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含调离或辞职)或擅自离职后,不得利用原单位名义进行经济活动;3年内不得利用原单位 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年不少于2万元标准一次性收取培养费,并收回已分配住房。出走国外外经贸专业人员违约金培养费,要用其所有财产抵偿,不足部分待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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