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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同级人事、科技、教育、卫生、劳动、法制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名和委员若干 证据的;(四)对仲裁工作人员、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的。第二十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仲裁委员会取消其仲裁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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