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设用地,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权属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六条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 组织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经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将该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部分征为国有后出让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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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数量、用途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1个月内申报,经检验符合用地规定的,发给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 的;(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第三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三十六条乡(镇)村集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第三十七条因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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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被收回的土地,可有偿划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或者暂借给农民耕种。暂借给 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十五条国家建设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征用或划拨。第十六条国家建设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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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建设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占用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占一补一 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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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农村集体耕地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主要用于基本农田的复垦和开发。第二十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基本农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的土地应当还耕。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基本农田的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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