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使森林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三、放宽政策,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绿化荒山荒滩,是开发性事业,只有进一步放宽政策,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来进行,才能成功。 草原科技人员,到山区、林区及干旱地区服务,支持他们同经济组织或个人鉴订承包合同,为绿化建设做出贡献。认真检查验收,确保绿化效果。各个地区和单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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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落实项目任务的造林用地,与农户、村委等荒山荒坡林地所有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实施造林,负责管护。荒山荒坡的租用年限一般为10年以下,各责任单位 五)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要强化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法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要把好质量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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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科技兴林、封山育林,加强林木管护,发展华山松工程林、优质果木林,绿化宜林荒山。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林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村公所 。售让荒山营造的各种林木,从有收益之年起5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从事林产品加工的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第九条对责任山、自留山不履行承包合同、不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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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农村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 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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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承包小流域者,均须更换《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四、承包户在承包小流域内利用荒山荒坡盖房、碹窑用地,向乡政府登记备案即可,免收耕地占用税,其规模 、养殖业、加工业中单项或多项技术指导,与承包户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实行有偿服务,报酬归己。六、对回乡承包治理或指导帮助户包小流域治理开发,做出突出成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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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水土流失的治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其他水土流失区,可以采用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 。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第二十八条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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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承包基数。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个人承包国有或集体荒山、荒地从事防沙治沙,增加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归承包者使用,5年内免收水资源费、土地费等行政性收费。承包期一定50年不变。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和转让。过去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期可延长到50年。 第十七条 栽植林带应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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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 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由使用方负责绿化。农村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半石山和牧草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绿化,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 农村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责任山的绿化应与原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后无能力绿化的责任山可以依法转包、转让给他人绿化。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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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联合造林,建立原料林基地。第十八条承包、租赁、购买宜林荒山的使用权造林,应签定承包、租赁、购买合同,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约定完成造林的具体 荒山的使用权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造林任务。第十九条已划给农村村民造林的自留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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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之一。生态环境建设的方向是,大力进行封山育林和植树造林,消灭宜林荒山,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建设热带雨林,遏制 的,经双方协商,合理作价,可一次性出让给愿承包者。对承包后未治理又无力治理的以及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集体有权收回,另行出让,但对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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