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 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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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上述活动。第十一条采伐成片林木、开垦荒地,必须制定采伐区或开垦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条水土流失地区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农户使用的,应将治理水土流失列入承包合同。治理水土流失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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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实行领导任期 和薪炭林。第十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林业专业队或乡、村林场,扶持重点户、专业户承包造林。公路两旁的绿化,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划给附近乡村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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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其他经营,免交土地出让金。若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土地使用权还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 。(二)凡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集体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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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和适龄公民,对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任务。承包方不得在其承包 管护责任单位,实行专业管护。农村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对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应当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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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申请续期。第十条在环城林带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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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9.当事人依法以其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 认定有效。对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而签订的合同,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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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原有住宅的;(三)不合理分户的。第十八条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或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 的最高年限。第二十六条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已载明限制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准转让的,依照规定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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