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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第三条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 破产财产,在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时由破产清算组将其移交接收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管理。接收单位未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应由破产清算组将其转存至相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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