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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工作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 材料,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处结算。第十七条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时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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