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明确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第八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 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提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前三款中,提出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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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修订)(b)即使有任何法律规则,控方有权行使该权利的时间,是辩方提供证据完毕之后及被控告的人自己或由人代表作出结案陈词(如有的话)之前。(由 或同案被控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证据,即有相当程度的─(i)对该名丈夫或妻子与被控人的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风险;或(ii)对该名丈夫或妻子造成严重的情绪、 ...
//www.110.com/fagui/law_12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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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二章协调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在其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明确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的权利和期限。 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裁决工作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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