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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 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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