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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所在地区核工业大区地勘局档案处(馆)借阅,到全国放射性矿产地质档案处(馆)借阅资料的,须持国家、省级下达的放射性地质登记许可证、项目书、计划书等文据方可借阅。如无计划任务书的,需持该项目计划的主管厅、局或其上级机关开具的正式介绍信,证明其借阅资料的用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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