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 )职工在产假期间及以后不得中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如发生中断,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含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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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 个月以上的(不含3个月),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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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受到侵害时,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生育费用及待遇由原渠道解决。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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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第八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和治疗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均可依法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及生育保险费征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第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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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5%提取储备金,存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超过预算支出及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 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1、女职工生育顺产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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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3个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计发。第十九条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 五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参保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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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垫付,待生育女职工产假、休假期满后,由企业填写《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女职工本人身份证、本市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医院出具 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及夫妻双方婚姻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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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足额补贴。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 十六条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并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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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州的规定享受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省、州有关规定对应享有的 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医疗费用的50%。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具体享受待遇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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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企业破产、拍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并向经办机构清缴。??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 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1、女职工生育(含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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