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以经由国内拨接电信号码或密码构成通话之预付式批发转售服务。 第3条第二类电信事业主管机关为本部,并由电信总局执行监督管理。 第4条经营第二类 。 第25条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之经营者,应遴用符合规定资格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负责及监督各项电信设备之施工、维护及运用。 第26条经营者设置之电信设备 ...
//www.110.com/fagui/law_18456.html-
了解详情
通信及平时试通时使用。 第34条业余电台所有人,负责管理载于电台执照之全部收发信设备,并依下列规定作业: 一、业余电台所有人、该电台之控制员及频率 转发非业余电台之信息或作为该等电台之中继站。 七、使用未经交通部核准之密语或密码通信。 八、对其他无线电信号产生干扰。 九、播放音乐、唱歌、吹口哨、使用鄙 ...
//www.110.com/fagui/law_17347.html-
了解详情
本府信息中心提出说明,经同意后始得安装。 三、各机关不得自行安装无线网络设备,如因业务需要应向本府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始得安装。 四 各机关使用信息网络资源应依照「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信息安全管理要点」、「台北市政府政风机构办理信息使用管理作业规定」办理。 陆、实施与修订 一、本使用规范奉核定 ...
//www.110.com/fagui/law_11741.html-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