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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 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者,应就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准用台湾地区营利事业适用之课税规定,课征营利 间及其与外国人间之民事事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适用大陆地区之规定。 本章所称行为地、订约地、发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诉讼地或仲裁地,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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