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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要求被授权人或特许实施权人为,其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侵权人明知或有事实足证其可得而知为专利物品者,在此限。 第83条 发明 保存三十年。 前项专利档案,得以微缩底片、磁盘、磁带、光盘等方式储存;储存纪录经专利专责机关确认者,视同原档案,原纸本专利档案得予销毁;储存纪录复制品经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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