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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者,不得就破产财团受清偿。 对于已知之债权人、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仍应将前项所列各事项以通知书送达之。 第一项公告,准用第十三条之规定。 *⑴(破产 之争议,经法院裁定后,破产管理人应改编债权表,提出于债权人会议。 *(破产债权异议之裁定)破产一二五;(破产管理人)破产六四、八三。 第一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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