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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释义(第Ⅲ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为施行本部,丈夫与妻子除非是在同一住户共同生活,否则须被视为分开居住。 (2)为施行第II部,并仅为施行第 ;但 (b)不会影响任何人在该日前得以有权享有的任何财产权利;如法院在该日前已就该项离婚或合法分居的有效性作出决定,则该等条文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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