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故意所发生者,不在此限。 第32条 被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被保险人或加害人应立即报请当地警、宪机关处理,并应于五日内以 补偿金额前,得通知公路主管机关吊扣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并停止办理车辆异动。 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已自加害人或汽车所有人获有赔偿或自社会保险获有给付者,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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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之订立或变更手续。 未办妥保险契约变更手续而于原保险有效期间内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保险人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任。但得要求受让人补办保险契约变更手续。 承保该二辆汽车之保险人连带请求保险给付。 (二)三辆以上汽车交通事故:任一驾驶人得向其所驾驶汽车以外其它汽车之保险人连带请求保险给付,乘客得向该数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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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因根据本条作出的一项定罪或命令而被取消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的资格,须当作为因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的条文作出的定罪而被取消资格。 (3) 14天内,保险证书已交回保险人,或为其发给证书的人已作出上述法定声明;或 (iii)在上述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但在上述14天期间内,保险人已就没有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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