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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铁路机构规定申报保偿额,并缴纳保费。 第五十一条 (运送物之给付迟延) 运送物逾交付期间一个月仍交付时,托运人得视同丧失,向铁路 、物品运送责任险之投保) 铁路旅客、物品之运送,由交通部指定金额投保责任险;其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由交通部会商财政部核定。 第六十四条 (专用铁路经核准经营客货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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