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任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以下简称养工处)执行。 第3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缆线管路:指用于容纳电信、有线电视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缆线之管道。 二、缆线管路使用者:指利用缆线管路敷设缆线之业者。 三、缆线管路业者:指使用道路埋设公共设施缆线管路之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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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修及其它用途需要而挖掘者。 第3条本自治条例所称公共管线,指电力、电信(含军、警专用电信)、自来水、瓦斯、输气、输油、路灯、交通号志、有线电视、下水道、共同管道、环保、废弃物、水利设施或其它经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供公众使用之管线或管道。 前项之共同管道,指设于地面上、下,用于容纳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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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通行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路面、人行陆桥及人行地下道等。 六、管线机构:指电力、电信(含军警专用电信)、自来水、排水、污水、输油、输气、社区共同天线电视设备、有线电视等需要利用管道或管线之事业机构。 七、道路挖掘:指在本县辖内之道路、巷弄、广场或其它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因管(缆)线、竖杆、人(手)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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