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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不成立。但经先行声明理由,准予展期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再审查案之审定) 再审查时,专利局局长应指定未经审查原案之审查委员审查之,作成审定 与他人。 第四十九条 (让与之手续) 专利权之让与,应由各当事人署名,附具契约申请专利局换发证书。 第五十条 (继承之手续) 专利权之继承,应附具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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