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专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寄存生物材料,应备具下列事项,向专利专责机关指定之寄存机构(以下简称寄存机构)申请之: 三、寄存者之申请时。 第11条 寄存机构为进行存活试验,需特殊成分之培养材料者,必要时得通知寄存者提供之。 依前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存活试验,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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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者。 三、主张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优先权者。 四、申请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发明专利者。 第15条 发明、新型专利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表示。于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时,应包含发明说明中所叙述对应于该功能之结构、材料或动作及其均等范围。 第19条 发明或新型独立项之撰写,以二段式为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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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责机关指定之国内寄存机构,并于申请书上载明寄存机构、寄存日期及寄存号码。但该生物材料为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易于获得时,不须寄存。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起三 之证明文件者,不受第一项最迟应于申请日在国内寄存之限制。第一项生物材料寄存之受理要件、种类、型式、数量、收费费率及其它寄存执行之办法,由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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