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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次日起十日内,备具理由,请求再审查。但因申请程序或申请权不合法而驳回者,得迳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十二条 (对公告中发明专利之 日起个月内备具申请书,附具证件,向专利局提起异议,请求再审查。 十三条 (申请人对异议之答辩) 专利局接到异议声请书后,应将副本发交申请人,限期一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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