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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范围) 各级、种类学校,除师范学校、特定学校由政府办理,国民教育以由政府办理为原则外,均得由私人申请设立。 第三条 (私立学校之监督) 私立学校受主管教育 其收益应按盈余分配拨充学校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停办时所胜余之财产,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于任何个人或私人企业。 依前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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