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并检附具体资料者。 (五)社会适应行为评量:社会适应行为之评量结果与适龄儿童相当。 (六)学科成就测验: 1.由各校自编或自选测验内容实施。 2. 平均数正一点五个标准差或百分等级九十三以上。 七、各校资赋优异学生经鉴定结果合于缩短修业年限之规定者,得由各校(辅导室)协调任课教师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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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交通工具及有关复健服务。 第十八条 (转班、转学) 身心障碍学生得依鉴定结果,按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辅导其转入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班)或普通学校相当 为无给职。 第二十四条 (施行细则) 本法施行细则、资赋优异及身心障碍学生鉴定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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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之分发(含启聪、启智、舞蹈、体育班或身体多重障碍等),其入学不受学区之限制,可依教育机关鉴定结果,或配合专项运动训练中心学校,辅导至适当学校就读。 九、本补充事项先行试办复兴国民中学,视国民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再扩展至其它学校实施。 十、本实施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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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之年级就读。 第13条 学校对于资赋优异学生,得由学校办理学科免修鉴定。经鉴定合格者,得免修该学科该学期或学年有关之课程或科目,其学科成绩以 ,且德行学年总平均成绩每学年均及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三、成绩考查结果不符合毕业规定者,发给修业证明书。 第24条 各校为适应实际需要,应自行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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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国民小学,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鉴定符合下列规定者为限: 一、智能评量之结果,在平均数正二个标准差以上或百分等级九十七以上。 二、社会适应行为之评量结果与适龄儿童相当。 前项申请程序由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4条 各级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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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1.国外研究计划书。 2.机关核章之资格证明及机构同意函。 3.语言鉴定机构出具之外国语文能力证明或留学国之学位证明。 4.博士班在学成绩单; 为主要评审基准,委请专家学者审查后,给予经费补助。 五、申请、审查结果公告及出国期限: 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请;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审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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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向测验、学习成就测验、公开抽签、计算机随机数、编班作业、导师抽签、编班结果等)详细记录,并妥为保存至少三年,以备查考。 五、国民中学教师应 为前项核准时,应邀集地方教师会、家长、专家学者、学校行政人员代表及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审查之,其中地方教师会、家长代表各不得少于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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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下列以部分时间或全部时间就读普通班之身心障碍学生: 一、经本县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辅会)转介者。 二、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状况设计平时评量表(经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同意),以纪录学生学习状况,其考查结果作为学生该科平时成绩。 二、定期考查:学生在普通班或资源班接受定期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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