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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指派建厂小组、工程人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等人员「经常、持续」进入工地监督、巡视工地及督导设备、管线等生产设施之单位。 (四)共通作业场所 、停工对象、范围如下: (一)停工对象: 1.实施高科技厂房新建工程劳动检查,发现工作场所有「劳动检查法第28条所定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认定标准」规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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