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条 (回避规定之准用) 关于公证人、佐理员执行职务之回避,准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职员回避之规定。 第十条 (公证文书之生效要件) 公证人作成之文书,非 之事项,依其最相类似之事项征收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各种费用之准用民事诉讼费用法之规定) 抄录费、翻译费、邮电费、运送费、鉴定人或通译到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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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得提供停车位、保姆及专人(例如司法志工)接待等服务。 十二、法院就民事及行政诉讼事件到场之证人,应晓谕其得请求日旅费;就刑事案件到场之证人,应切实依 证人经合法通知或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法院得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衡情科以适当之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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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候补法官或候补检察官。 第3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所称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行政法、国际私法、商事法等科目中之科目而言。 第4条 依本法请领律师证书,除应具申请书及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外,应缴证书费,并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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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候补检察官。 第三条 (主要法律科目范围) 本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所称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国际私法、商事法等科目中之科目而言。 第四条 (请领证书手续) 依本法请领律师证书,除应具声请书及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外,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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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4-1条有罪判决之正本,应附记论罪之法条全文。 第326条法院或受命法官,得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讯问自诉人、被告及调查证据,于发见案件系民事或利用自诉程序恫吓被告者,得晓谕自诉人撤回自诉。 前项讯问不公开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讯被告。 第一项讯问及调查结果,如认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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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恫吓、谩骂、猥亵之词句,如有增删、涂改,应记明字数并盖章。 第一项信函之送达,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之规定。但公示送达,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结婚证书之认证) 结婚证书之认证,应由男女当事人及于结婚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之证人二人,携带身分证明文件亲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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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于指定之公设辩护人或律师无须给与费用。辅佐人非代理人亦非辩护人,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或被告之 第三八条) 八、诉讼文件之送达 送达文件与诉讼期限有关,被告、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为便利接受送达起见,应将其住址或事务所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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