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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须由担任该新设职位的人全权行使,或与原先的公职人员共同行使,或以其他形式行使。 (由1998年第26号第37条修订) (1)凡有担任公职的人卸任前休假,可委任他人担任该公职。(2)凡因按照第(1)款作出委任而引致同一公职有两个或超过两个人担任,则就任何条例而言,以及就担任该职位的人所获授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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