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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系统服务未满六年的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擅自离开教师岗位的,以自动离职处理,追回教育培养费。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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