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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 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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