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并可按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4月17日发布的《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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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等公共场所公用物品应严格落实消毒制度。第十五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六条市民政局负责地名标牌设置工作。第 交警、源汇区政府等部门好开发区内主要街道的相应管理及执法。三、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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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对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域内和市区小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范围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依法分别委托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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