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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住房在维修基金未建立前,维修费用暂由售房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售房单位要将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 内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二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它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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