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居住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第十五条 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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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农村居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一)原有宅基地面积显著低于本规定的用地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党政干部在农村或城镇建造个人住宅的,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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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复耕还田。二、农村居民要求建住宅需用地的,必须向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凡占用耕地的 的,超占土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加收5至10倍以上的占用耕地补偿费。六、城镇居民建住宅需要征用土地应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以建居住小区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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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精神,为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 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第七条宅基地用地面积,应以户为单位申请,提倡建两层以上的楼房,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高于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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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三)未确权的土地;(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五)不 才能进行建设。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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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人新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持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转让条例》的规定办理。出租、转让房屋后,不准在同一城镇再次申请建造住宅。第十六条、经批准划拨的宅基地,连续两年不使用或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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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鼓励利用荒山、劣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提倡统建商品住宅。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一般不得自建住宅,应由用地 。利用荒山、劣地建住宅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面积。第九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由用地户向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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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用以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厕所等设施用地 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异地补充。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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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二)民建公助:以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为主,人民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在征地、资金、材料 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住宅。 第四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要与改造旧城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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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满足受灾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 二、补助政策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5·12”地震受灾地区,自有产权住房 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农村受灾地区村民愿意放弃宅基地的,可到城镇购买、租住安居住房。 四、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鼓励开展原址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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