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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政府批准。第二十条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动迁安置房的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海市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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