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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0%的罚款。 因使用不合格汽车配件或维修质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没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承修因交通 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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