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者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 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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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第十六条 年的;(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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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的,应当在改制前对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足额补缴。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 或分中心、管理部后,保证人担保责任自动解除。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可依法对抵押房产进行处分:(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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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累计,满两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关联 可以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贷款银行提前清偿贷款。第十四条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银行要求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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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的几项暂行规定》(津房改办[1995]34号),现将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程序通知如下:1.经市劳动局批准暂缓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 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需补缴,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分期补缴。5.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上述条件需暂缓缴存的单位,须将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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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切实按照《条例》规定的列支渠道确保按时足额 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十五、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行使对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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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28%、汕尾市39%、云浮市46%、肇庆市47%、中山市50%、潮州市50%。公积金归集、使用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绝大部分的资金集中在广州等珠三角 公积金归集覆盖面。对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不补缴的,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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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的撤销、业务划转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胡支乱花住房资金。省管理中心对全省各级管理中心负有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做好 ,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1993年以来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原则上要如数补缴,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要报同级房改委批准。省房改委商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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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要按部门预算规定综合预算内外资金予以安排考虑。对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公助的部分,应尽快补缴,不能拖欠。 五、各单位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 工资4倍时,只能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在未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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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 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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