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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置土地管理派出机构或派驻土地管理人员,其职责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的,不予批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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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 出让转让办法》的规定办理。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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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二条无锡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根据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 个月向市利用外资开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商同意,按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重新签订合同,确定并支付出让金,办理各项登记。第四十五条出让合同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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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使用权。第二十条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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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二条按照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本市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 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五条协议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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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 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原权利证书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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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邻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相邻利害关系人。 依法登记;(二)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抵押条件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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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5至1倍的 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第五章土地登记第五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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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国家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册登记,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第三十一条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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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文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提交公证书。第十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未经登记机关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初始土地 土地使用权灭失的;(三)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四)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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