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50%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不得影响土地的经济价值,并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第二十七条受让人将建筑物出售 影响房屋租赁关系。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权设定,应向市土地管理局登记。第三十五条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或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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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各部分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应经市、县(区 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以标定地价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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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各部分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应经市、县(区 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以标定地价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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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各部分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应经市、县(区 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以标定地价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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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时,各部分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应经市、县(区 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以标定地价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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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以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对共有土地使用权中占有的份额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 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二十八条与他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以抵押人应分摊的使用面积为限;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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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 超过3万元。第三十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非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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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 超过3万元。第三十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非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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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依法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赔偿。第十七条受让方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出让方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经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按下列顺序分割: (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支付处分费用;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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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基准地价,由所属县地价评估委员会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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