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查:(一)仲裁庭的组成成员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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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为准则,先调解后裁决。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和区、县(市)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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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市和区市设立 、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第三十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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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仲裁管辖第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单位和跨市地的人事争议案件,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二条 市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市地直属 、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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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 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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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或者指定仲裁员;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 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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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市和区市设立人事 、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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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及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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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六条 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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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1)条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书记员签名。第二十九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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