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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营业代理人者,其应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由营业代理人负责,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纳税。但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在台湾地区因从事投资 但其数额在所定限额以上,自动向海关申报者,由旅客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 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订定办法,许可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进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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