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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之事由及年、月、日,报明地方法院院长,并请核定六个月以上之限期,征求公证书正本或缮本,依式作成新正本保存之。 前项新正本内,应记明原本灭失 于请求书载明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姓名、住居所,并宜先予征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证离婚) 请求公证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请求人,并偕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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