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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至二○○○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规定: 派遣国负担奖学金生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而接受国负担其
自首
都至学习地点间的往返区间交通费。 双方根据对等原则向在本国学习期间的奖学金 的专业书籍。 派遣国负担教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国负担其
自首
都至工作地点的往返交通费。 双方免费为教员提供适当的住房。接受国负担取暖 ...
//www.110.com/fagui/law_12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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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1997年至1999年文化教育合作计划
计划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互派奖学金生和进修生的财务规定: 1.派遣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负担留学人员
自首
都至学习地点及毕业回国时自学习地点至首都的旅费; 接待方免收留学人员的学杂(包括补习语言培训费)、住宿、医疗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
//www.110.com/fagui/law_1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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