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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支给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自报到之日起支,离职之日停支。 第37条 工友之饷,分本饷、年功饷,依各机关学校工友饷核支标准表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工友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胜任。 第44条 依前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依下列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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