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性质,学说理论众说纷纭。[22]大体上包括: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价值权、变价权和物权性等。由于各种特性是从不同层面对担保物权 因其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产生不动产增值,甚至创造不动产的价值,使抵押权人能享受其利益。所以,基于以上两点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自然在效力上应让步于保存、创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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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让这一过程中需要经过三个独立的阶段债权行为、绝对物权行为和国家确认行为,即包括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及不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变更登记三个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 ,后者为结果行为;但这两个行为又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所以物权契约的效力不再附从于其原因行为的效力,而应从其中抽象出来,双方不再发生关系。即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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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没有物、也可能没有物的处分权,所以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即物权公示。这种发生请求权、债权效力的合同,在法学上被称为负担 。 [34] 本案例内容来源于:孙宪忠:《从几个典型案例看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一文。 [35] 本案例内容来源于://www.dffy.com。 中国政法大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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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中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具体来说,就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 申言之,预告登记后,登记名义人处分不动产时,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但是绝对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这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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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文义解释 《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5页。 [23] 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919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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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得到救济,这对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就显得不充分了。相反,把当事人的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结合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的意思表示之中,把交付或登记看成是 在下文详述)。 (二)对未经物权变动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效力的限制相对登记主义的引入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合意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如果未经公示,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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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判断。因此,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只是未能发生物权变动,而不能否认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三、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如上所述,目前我国的 不再累述。6、明确登记的物权制度属性,正确区分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前所述,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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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抵押合同效力的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于担保法实施日(1995年10月1日)之前订立,当时因法律、法规 ,不对抗第三人说。这种观点认为,这类抵押合同有效,但因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故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笔者即持这种观点。笔者归纳的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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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性质,学说理论众说纷纭。[22]大体上包括: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价值权、变价权和物权性等。由于各种特性是从不同层面对担保物权 因其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产生不动产增值,甚至创造不动产的价值,使抵押权人能享受其利益。所以,基于以上两点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自然在效力上应让步于保存、创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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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显然,如果认为农业信托公司公司取得所有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就不再纳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清算范围之中。如果这部分房产所有权仍归属房地产商的话,那么就要作为破产人财产 :(1)它不能解释物权变动不成就时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他们得出了不动产合同不登记不生效、动产和同步交付占有不生效的规则,从而在根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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