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清算组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形成对破产程序进行行政干预的合法渠道,纵容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主持进行 按上述方法处理 .破产程序中职工的生活费也纳入破产费用范围。 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必须解决,但这些规定存在立法越权、与法律冲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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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公司解散清算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由于长期以来重出生轻死亡的立法理念,在我国 2005 年《公司法》大幅度修改中,着力重点 出版社 2008 年版。[8]陈晓峰:《非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企业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9]沈四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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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多少区别,不需赘述。下面仅就新破产立法中具有破产法特殊性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债务人等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人未能清偿余债的免 破产法同时执行。 二、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所谓破产欺诈行为,是指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具有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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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或保险担保基金。若最终导致受控公司破产,受控公司的债权人将无法全额受偿,而控制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对受控公司的出资,且将参加存款保险或保险担保的 ,也不利于保护存款保险基金或保险担保基金。 由此可见,若金融企业集团成员(包括控制公司)造成受控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虽然对该受控公司负有提供救助的法律义务,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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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本金没有偿还。 因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破产审理,不认可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导致破产程序终结困难,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低,审理时间长的 资格冻结、注销和终止的责任和义务。 角色界定:原法定代表人对破产企业应负其他责任 单纯从法律上分析,管理人受法院指定,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权,同时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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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回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出现疏漏,因为代偿取回权的价值和功能是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探讨代偿取回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运作机理,对于划分破产财产与非破产财产 人或者监察人未确定时要经法院同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9条在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事项中,未明确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同意取回权人行使代偿取回权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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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之后,抵销人可以再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承担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笔者认为,从连带债务的法律本质看,后一种主张较为合理,应当允许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 之基本相同。 我国旧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未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况。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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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各种不同需求。此外,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远比公司宽松,仅以满足债权人保护和政府监管为限,这种商事保密性对出资人更具有吸引力。 其三,有限合伙组织具有 )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705页。 [28] 如蒋慧在《关于隐名合伙的法律思考》一文中持此观点。 [29] 如蒋馨叶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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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多少区别,不需赘述。下面仅就新破产立法中具有破产法特殊性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一、债务人等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破产人未能清偿余债的免 新破产法同时执行。二、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所谓破产欺诈行为,是指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具有恶意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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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同时,对于非农股东来说,这种做法也有失公平。 以上论述难以有效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消极影响。采用双重资本制对于家庭土地经营权的 制度影响至为关键。冯曦博士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建构基于双重资本制》一文(以下简称《家》文)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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