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历史演变根据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一般法律概念常识和理论,动产担保以质押、不动产担保以抵押为原则。之所以在动产物上只能设定以转移占有为标志的质权, 而主要求助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因此获得这种抵押权保障的债权人与不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严格的区别,这样的抵押权对抵押权人没有实际意义。不经过登记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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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方法,在公示方法方面并不需要做到整齐划一。有的学者认为与抵押相比,动产质押效率并不高,因为在质押之后动产常常会被债权人实际所占有,原有的所有权人根本 ,和留置权一样都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是法定优先权和留置权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区别。例如根据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必须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但是法定优先权并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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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对之予以确认。第九编之制定注重法律实际运作的功能,更甚于形式上的区别。同时,条文的制定亦反复强调社会因素的重要性,为了让社会现实得以自由发展,第九 动产(含权利)质押等移转占有型担保这一传统的担保形态纳入其中没有问题;对于动产抵押等非移转占有担保而言,至少在我国没有疑问。 但对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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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由政策和判例法调整,制定民法典时规定典权有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③有学者在比较典权与抵押、买回合同、租赁之后,认为物权法仍有保留典权的必要;即使在信用制度发达 不确定的概念,因为每块土地、每栋房产都因位置的不同、质的差异及量的区别而有其自己的特质,按照一般的市场行情未必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再则,出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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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高昂。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页。 [15] 《日本商法典》第515条规定,被担保债权因商行为而产生时,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有效。 [16]同前注6,王明锁文。 [17]也有学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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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同时又是动产,那么交通运输工具能否质押呢?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从其制度设计的目的上来说,兼顾 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不予以登记,但是如果不登记,由于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变动与物的占有转移相分离,因此在交付占有后,仍不能实现限制所有权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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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次出抵权。这一方面是由于其与抵押制度的立法宗旨及抵押权的排他性并不相悖,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担保效用和融资功能。正是由于抵押 》中对质权人使用和处分质物持否定态度,并明确规定“债权人不得以质物设定质押”(第2792条)。《瑞士民法典》中则明文规定了承诺转质且只承认此种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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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良机对让与担保从立法上加以规定。理由是:第一,让与担保是为了弥补传统民法中抵押和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的不足,应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传统民法中, 所设定的担保只能解释为权利质。为加深理解,现对我国大陆的按揭与让与担保的加以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从设立目的和适用范围来看,按揭的目的是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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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对之予以确认。第九编之制定注重法律实际运作的功能,更甚于形式上的区别。同时,条文的制定亦反复强调社会因素的重要性,为了让社会现实得以自由发展,第九 动产(含权利)质押等移转占有型担保这一传统的担保形态纳入其中没有问题;对于动产抵押等非移转占有担保而言,至少在我国没有疑问。 但对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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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得到了改善;到2007年《物权法》出台,抵押和质押分别作为两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加以明确。抵押与质押的重要区别在于,担保物是否发生占有的转移。无论是 上阐述为:非法占有=排除占有+加以利用。[9]对于占有的认定,以及其他涉及民法与刑法交集问题,笔者一直主张通过民法和刑法的对话加以解决。或许有人反对,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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